专家认为:欧美相关木材法案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加拿大基地     |      2024-04-29 04:14
本文摘要:中国绿色时报11月17日报导(记者:丁洪美) 11月8日,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二届亚太林业周第二天,在森林执法人员施政与贸易进程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林科院研究员陆文明针对《欧盟木材法案》和美国《雷斯法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展开专门阐述,明确提出法律批评。近年来,非法砍伐和涉及贸易已沦为全球注目的热点问题。 陆文明就“非法”与“违法”这两个最基本同时又有本质区别的法学名词展开了详尽阐释,并就欧美涉及木材法案明确提出法律批评:凭什么要做合法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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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时报11月17日报导(记者:丁洪美) 11月8日,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二届亚太林业周第二天,在森林执法人员施政与贸易进程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林科院研究员陆文明针对《欧盟木材法案》和美国《雷斯法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展开专门阐述,明确提出法律批评。近年来,非法砍伐和涉及贸易已沦为全球注目的热点问题。

陆文明就“非法”与“违法”这两个最基本同时又有本质区别的法学名词展开了详尽阐释,并就欧美涉及木材法案明确提出法律批评:凭什么要做合法性证明?除了欧美外,世界上没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产品专门有“合法性证明”制度?凭什么要原告长条?“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法理。你对我的产品的合法性有猜测,应当你来拿证据,凭什么要我来拿合法性证明,这不合乎最基本的法理。就违法犯罪而言,还要遵循“疑罪从无”的法理。

凭什么违背这部法律(或这条法律条款)是合法的,而违背那部法律(或法律条款)就是非法的?欧盟VPA合法性证书制度对非法木材的定义既违反法理,也违反逻辑。陆文明说道,欧美涉及木材法案皆违反法律公平原则。有完全相同违法行为的砍伐木材,在木材生产国和欧美各国有可能都意味着是数额大于或相似的罚款,但是一旦由生产国出口到欧美,就有可能因这一违法行为被他们的涉及法案定义为非法砍伐而被充公,甚至造成劳役。

陆文明尤其阐述了牵涉到非法砍伐3个有所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一是砍伐企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砍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否不存在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的问题;三是砍伐企业生产的木材的合法性问题。他从法律和逻辑角度阐述了超强限额砍伐不属于非法砍伐的法律依据。他还提到森林证书中经销监管链证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批评木材产品合法性绝对化的问题。最后,他从基本法理角度明确提出了个人对非法砍伐的定义。

国际热带木材的组织前继续执行主任、马来西亚木材证书委员会主席、马来西亚政府欧盟强迫伙伴协议谈判首席顾问费兹艾拉就陆文明所明确提出的诸多法律和逻辑观点展开了评论。参会人员展开了普遍交流与探究,指出这些法律批评和涉及法律和逻辑问题有一点有关政府部门、科研教学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注目和探究。只有搞清楚与非法砍伐涉及的法律问题,才能在国际上创建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贸易规则,才能确实遏止非法砍伐和涉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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